历史倒车开不起,游街示众没有法律依据!
历史倒车开不起,游街示众没有法律依据!
广西靖西街头出现了30多年前的一幕,4名涉嫌运送他人偷渡国境的嫌疑人,身上穿着防护服,身体前后悬挂着本人大幅彩照,被铐着双手游街示众。
从网传视频中显示,押着4人游街的是当地治安部门和乡政府人员,气场和小时候70年代末有点相似,几十年不见的犯罪嫌疑人游街示众再次出现。看到视频后,我表示非常吃惊,因为我很清楚对嫌犯和已判决的犯罪分子游街示众早已被国家禁止,也是对犯罪人员合法权利的保护。
按当地的官方所说,目前这四位被游街的人只是嫌疑人,并没有对他们依法判决。法院只要没有做出判决,就等于还没有定罪,把没有定罪的人带到大街上去游街与法治社会格格不入。80年以前的人都应该知道,在过去县公安局经常把嫌疑犯带到农村集镇上游街后公开宣判。我清楚的记得当时的情况是,被公安机关公开宣读嫌疑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之后,当场摁倒架到警车上再拉走,在这个过程中没有检方和法院的人在场。
我小时候还记得,我们镇有个大戏院子,每一次游街宣判都是在戏台上,台下人山人海的群众在看。有的嫌疑人游街宣判后被塞进警用的偏三轮摩托中,硬生生的把嫌疑人卡在那个狭小的空间中,如果嫌疑人像我这么体态发胖,被塞进去就成肉蛋子了。在那个时候看起来挺过瘾的,但随着后来法治观念的增强,感觉那个时候就是一种暴力。
就算法院宣判这4个人罪名成立,他们应该接受的是法律框架内规定的惩罚,也轮不到政府工作和治安人员带到大街上游街示众。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法治能够有效运转的部门,首先地方政府和司法系统要以宪法为准则,其行为不能越权宪法。我们来看看法律上是怎么规定对待犯罪嫌疑人和已宣判犯罪分子的?
我国在1979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死刑犯禁止游街示众。新的《刑事诉讼法》出台之后,国家又先后多次下发文件,禁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判人员游街示众。
1988年,最高检、最高法和公安部也曾《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判决、未判决犯罪和嫌疑人员游街示众的通知》,三部门明确规定,不
准对判决犯、未判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人游街、示众。也就是说从1988年开始,我国境内对违法犯罪人员和嫌疑犯游街示众正式画上句号,如果再出现这样的现象,就已经违背了法律的规定。
地方政府属于行政机关,更不应该插手司法机关的事,就算掌握法权的司法机关,也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界限,行政和司法行为要有法可依,才是法治社会该有的现象。游街示众的这四个人属于涉嫌帮助他人偷越国境,他们应该在法庭上接受法律的判决,并不是拉到大街上让公众进行指责。像广西靖西街头发生的一幕,有文革经历的人应该很熟悉,文革是中国历史上的伤痛,无论是民间还是官方都不愿意看到死灰复燃。
历史的倒车开不起,游街示众在我国目前法律规定中是找不到的,广西靖西之为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是对违法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侵犯。
任何一个国家都避免不了有人违法犯罪,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公检法可以按法律的程序各尽职能对其做出判决,该枪毙的枪毙,该坐牢的坐牢,该罚款的罚款,每一项法律上都有条款规定,照搬法律规定就可以了,无需作出法律以外的惩罚。如果连行政和司法机关都不能做到依据法律来对待嫌疑人和犯罪分子,怎么才能要求老百姓遵守法律?法治社会的重点体现就是,行政和司法机关首先做到守法。
据网上所称,视频中的四位嫌疑人被游街示众,是依据的当地防疫指挥部的文件,对违反疫情防控和边境管理的人员,在其生活的公共场所张贴违法人员公告,并通过媒体宣传曝光。目的是通过公开曝光,告诫和震慑其他有违法犯罪企图的人员。
地方文件可以在法律的框架内下发,不能与国家规定的法律相抵触。我国法律明确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和处罚措施,要依据法律做设定,地方文件并不能设置超越法律之外的强制处罚措施。
靖西的工作人员在回应此事的时候称,他们4人违法了,只是对其惩戒警示,没什么不合适。
法律框架内的事不是合适与不合适的问题,合适与不合适这种说法只是代表个人的意愿,在对待涉及到法律上的事是不能这样讲的。人一旦不按法律行事,说话就不靠谱了,人治思维随口就来。
该游街示众视频在网上引起争议之后,29日下午,靖西市公安局工作人员表示,此事正在调查中,具体细节须等待官方通报。
想把社会构建成一个法治社会,是需要老百姓和司法机关以及行政机关共同的努力才能实现,不要认为超越法律以外的惩罚看似很过瘾,但在某种程度上已经超越了法律所授权的权限。为了我们的宪法能够保障每一个合法老百姓以及那些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对行政权和司法权的监督至关重要,若行不依法,就不会有公平公正和权利的保障。
凶手被判死刑了,具体因为啥把支书家砸掉?公布事因细节对社会才有警示作用!没有免费医疗,除了哭,他们还有什么办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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